(1) 中国 CCC
中国的国家标准是 GB•GB/T(GB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简称为“国标”,GB/T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施,正在向国际标准整合。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2003年8月1日起强制执行。
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2) 日本 JIS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日本工业标准是根据工业标准化法(1949年)制定的日本国家规格,现已制定约9000项。根据WTO/TBT协定,同ISO、IEC等国际标准进行整合制定。
设备设计必须的JIS是:JIS B 9960-1 ← IEC60204-1(电气)
JIS TR B 0008 ← ISO12100-1 (机械)
JIS TR B 0009 ← ISO12100-2
风险评估必须的JIS是:JIS B 9702-1997 ← ISO14121
JIS B 9705-1 ← ISO13849-1
(3) 北美
1) 美国 UL
UL(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由于因家电引起的火灾事故频发,而由火灾保险业者制定的标准。
在美国销售电气产品,需要UL的认证,UL认证分为以下两种:
2) 加拿大 CSA(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
在UL的25年后制定的标准,与UL相同都以防止火灾为目的。
基于MRA相互认证制度的国家间的认定,美国的UL和加拿大的CSA缔结互相认证协定,UL可以做CSA的认定,CSA也可以做UL的认定。
UL+CSA认证标志如下图所示:
3) 美国 ANSI
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美国标准协会)
美国有进行美国自主标准批准的美国标准协会,自己不制定标准,仅批准各领域中已编制的标准,作为美国标准进行登记。火灾保险业界设立的UL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在1976年获得ANSI的认定。在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领域标准的机床/产业用机器人/半导体制造装置进行说明。
i. 机床类的安全性
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由美国机械学会(ASM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协助制成ANSI,越来越多被作为ANSI的B部门的标准采用。
关于机床类的主要安全标准在ANSI的B11中已有规定。
ii.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性
美国标准(ANSI/RIA R15.06)工业机器人的安全性的要求事项
iii. 半导体装置的安全性
SEMI安全标准(Semiconductor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International)作为半导体装置制造商和材料制造商的国际行业协会于1970年设立。制定作为行业自主标准的SEMI标准。SEMI标准中有材料(M系列)、设备(F系列)、平板显示器(D系列)、跟踪性(T系列)等,环境、健康、安全(EHS)由S系列规定,被以美国为中心的许多装置用户采用。内容相当于CE标记的机械指令。总部在加利弗尼亚州,除东京以外在世界上8个国家、11个地区设有事务所。是半导体装置材料的展示会、SEMICON®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4) 欧洲 CE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EN、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认证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认证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那么,CE认证标志是否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呢?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认证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认证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认证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一个带有CE认证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那么,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认证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认证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认证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认证标志。
目前,欧盟认可的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模式有八种,一部分为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自我声明),另一部分是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接收方: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责任方: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授予方: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