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姆龙集团诉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欧姆龙集团就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欧姆龙电梯“)使用“OMRON”近似标识、使用“欧姆龙”作为企业字号等侵害欧姆龙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起诉讼。2025年1月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摘要)浙江欧姆龙电梯立即停止侵犯欧姆龙株式会社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姆龙”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次胜诉使欧姆龙集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地保护,同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欧姆龙集团始终认为中国是非常重要的市场。自创业以来,一直以通过业务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使命,为保护本公司及客户的利益,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诸多的知识产权。为了维护欧姆龙的品牌价值,对于任何侵权的行为,我们都将保持坚决的态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
<诉讼概要>
一审
1.原告 欧姆龙株式会社
2.被告 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
3.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判决日 2024年4月24日
5.判决结果(摘要)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姆龙” 字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审
1.上诉人 一审原告和被告
2.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判决日 2025年1月2日
4.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